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集团概况

集团概况 董事长致辞集团简介组织机构VI形象

水务新闻

水务新闻 集团动态柯桥水报行业新闻专题栏目

企业建设

企业建设 清廉国企职工之家青年园地巾帼风采优秀员工

便民服务

便民服务 自来水费查询污水费查询水费发票打印办事指南网上缴费服务承诺水价标准给水材料售价营业网点用水常识投诉建议在线调查

资料中心

资料中心 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行业标准

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 工程招标物资招标服务招标

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胶州市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来源:中国供水节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及《山东省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征收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近日,胶州市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胶州市作为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1667万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仅278立方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8,也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500立方米绝对缺水标准。当前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14440万立方米以内。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取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及取用水户提出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取用水户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并严格监督实施。对未提出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当年取用水计划中不列指标,并对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费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照水资源费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照水资源费标准3倍加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而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已审批的于2015年前全部关停;同时有计划分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特别是餐饮业、洗浴业和洗车业的自备水井;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为万元GDP取水量17.3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7.9立方米,农业节水灌溉率68%。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机制。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即 “三同时”制度),对违反 “三同时”制度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   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15年,全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COD为496.03吨/年,氨氮25.39吨/年。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李伟)